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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教师考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相关知识点

发布:2022-10-13 13:40:21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新疆教师考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相关知识点已公布。新疆公务员考试网现将其整理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是我们在备考时需要重点掌握的法律之一,那我们今天来一起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需要我们重点掌握的法条有哪些吧!
 
  第十三条 【资格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例题】
 
  (单选)1.中小学教师资格由( )认定。
 
  A.乡镇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B.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C.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D.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 【资格限制】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例题】
 
  (单选)2.大学毕业的陈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刑满释放后,他前往某初级中学应聘。学校( )。
 
  A.不得聘用 B.可以聘用
 
  C.应当聘用 D.暂缓聘用
 
  第二十二条 【考核内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例题】
 
  (多选)3.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 )进行考核。
 
  A.政治思想 B.言行举止
 
  C.业务水平 D.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
 
  第二十四条 【考核效用】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例题】
 
  (单选)4.以下哪种形式不以教师考核结果为依据( )。
 
  A.受聘任教 B.晋升工资
 
  C.实施奖惩 D.提拔管理者
 
  第二十五条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例题】
 
  (单选)4.1993年颁布的( )明确提出:“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A.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七条 【教师不当行为的处理】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例题】
 
  (单选)5.教师有以下哪些情形可以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政府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
 
  A.体罚学生,经教育改过的
 
  B.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C.特殊原因不能完成教学任务
 
  D.教学方法不当造成课堂秩序混乱的
 
  第三十九条 【教师申诉】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例题】
 
  (单选)6.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教师申诉的( )内,作出处理。
 
  A.15日 B.30日 C.45日 D.60日
 
  【参考答案】1.B 2.A 3.ACD 4.A 5.B 6.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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